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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十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提前终止吗

时间:2011.09.15 来源:市物协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提前终止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9个,有42名读者登录微博,咨询与物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应读者要求,本期解答前期物业合同的期限问题。
    市民咨询:我们小区入住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和我们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指定了物业公司,现在我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请问合同能提前终止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业主选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践中关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的选聘及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有的在《业主公约》中予以明确,也有的在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业主均应按约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限,但当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也就是说,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可以约定期限,但该期限不影响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按程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不管业主委员会是否是在入住后两年内成立,只要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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