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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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人考函[2011]18号
关于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定于9月17、18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9月17日
9∶00-11∶30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14∶00-16∶30 物业经营管理
9月18日
9∶00-11∶3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14∶00-17∶00 物业管理实务
二、成绩管理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三、考试信息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见如下:
名称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40. 物 业 管 理 师 | 4. 考全科 | 01.物业管理 | 1.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
2.物业经营管理 |
3.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
4.物业管理实务 |
2. 免2科 | 01.物业管理 | 3.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
4.物业管理实务 |
四、考试报名
报考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级别4或级别2的考生,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6月1日-6月19日。
现场确认、交费时间:6月20日-22日。
现场确认、交费地点:济南房产大厦一楼大厅(经七路88号),联系电话:82976842 82077018。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直接登陆济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jnrsks.gov.cn)“人事考试”栏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应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照片。
2、下载《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和《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存报名确认点。
3、向所在单位提交本人报名表、承诺书、身份证、毕业证等有关证件,由单位初审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携带报名表、承诺书及有关证件到现场确认地点办理审查、确认、交费手续。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5、报考人员可于2011年6月23日—26日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核对报名信息,发现有误及时到济南市人事考试中心106室(六里山南路2-1号)改正,逾期将按正确信息进行处理,责任自负。
6、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2011年9月12日至18日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rsks.sdrs.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9〕166号文件执行,即:《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科目每人每科75元;《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每人每科80元。
六、有关事项及要求
1、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共4个科目。《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科目为客观题试卷,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客观题与主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实行网络评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时,考生需注意:答题前要认真阅读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严格按指导语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2、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3、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的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身份证相符。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4、处于禁考期的各类人事考试严重违纪人员不得报考。
各单位要严格报名条件,认真审核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严防条件不符、伪造证件、禁考期内、冒名顶替人员报考。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虚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相应条款处理。
附件: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二、符合以上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三、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有关报名条件,并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在申请参加2010年首次举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应试科目合格,即可获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一)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另外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只需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考试,另外3科免试。参加一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来源:济南人事考试网 更新时间:201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