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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0.14 来源:市物协

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房政字[2011]67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当前我市部分住宅小区电梯因故障导致停运,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与电梯维保单位、业主之间的关系,落实好安全责任主体,彻底消除电梯事故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2006]3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目前我市多数住宅小区电梯由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管理,专业维保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受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受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维保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坚决贯彻国家和省、市对特种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使各项安全措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有取得电梯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到有专人、有制度、有台帐、有措施、有记录,每年要按规定向特种设施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严格执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制度。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2条等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护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单位必须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使用单位必须落实日检制度。”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与专业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并严格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及时、认真地做好电梯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为确保电梯正常使用提供安全保障。
 三、经常巡查、及时维修。对一些交付使用时间长,设备已出现老化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会同电梯维保单位加大日常巡查工作的力度。发现电梯出现一般问题,但不危及电梯正常使用时,需要保养的,电梯维保公司要及时进行维保,并向业主委员会、广大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电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业主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当地办事处、居委会报告,并暂停使用电梯,制定维修计划,筹集费用进行及时维修。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电梯维保公司进行电梯维修时,应及时向广大业主公示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的维修协议或维修合同
(二)电梯维保公司作出的维修方案和预算
(三)用于电梯维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四)业主分摊电梯维修费用的情况
(五)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和结算发票
住宅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的维修,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相应程序,在当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的支持下,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业主应进行电梯维修费的分摊。业主没有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电梯维修费用,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共同做好业主的交费工作,确保电梯得到及时维修。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办事处、居委会的督查及业务指导。
    四、建立预案,有备无患。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同时,以建立电梯等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为契机,逐步扩大应急预案的覆盖范围,建立综合性的物业管理应急预案体系,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五、要广泛认真地宣传电梯使用的安全知识。正确使用电梯是电梯安全管理的基础。各物业服务公司要针对自己所管范围内电梯使用人员情况,通过发放书面资料,张贴宣传画,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宣传电梯合理使用知识,特别是利用好电梯轿厢这一特殊环境张贴安全宣传品,明示注意事项,倡导文明乘梯。
    物业服务小区内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如发生危及业主人身安全和小区整体利益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维修办法立即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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