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编撰发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07.31 来源:市物协
中物协函[2013]18号
关于编撰发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有关省市物业管理协会、有关单位:
为反映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状况,记录行业发展历程,宣传行业发展成就,增强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了解和认识,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物协”)拟从今年开始组织编写并发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力求通过总结分析全国各地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现状、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形成全面反映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状况的权威报告。报告将向社会公开发布,供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内部和社会各界研究、参考使用。
中物协将力求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物业企业和行业专家的帮助指导下,形成《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的定期撰写与发布制度。
现将《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的编写方案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分为四个部分。
(一)行业发展概况
行业发展概况由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状况报告和省、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状况报告组成。省、市物业行业发展状况报告由地方物业协会在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写,主要内容可以反映本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覆盖面、企业数量、从业人员、主营收入占GDP的比重、业主满意度、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举办的重大活动、突出成就,以及下一步工作方向和政策建议等,有关数据以2012年底数据为准);也可以是本地一个侧面特色工作的经验与成果。报告力求真实,简洁明了。请附上不少于4张反映地方行业形象、地标项目和重要活动的照片,每张照片不小于2M(jpg格式,文件名称请标注照片所展示内容)。
负责单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支持单位:省、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企业发展情况报告
《企业发展情况报告》主要通过选取全国综合实力前200名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TOP200)做为分析样本,并对企业经营情况、服务满意度、品牌影响力、市场拓展力、经营绩效提升等进行专题分析,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TOP200企业的数据采集和确定方法详见《<企业发展情况报告>企业数据采集和信息发布办法》(附件一)。
负责单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支持单位:省、市物业管理协会
(三)优秀文章(论文)选编
广泛征集、整理近两年来体现我国物业管理创新发展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优秀论文,通过专家评选,入编《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
负责单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支持单位:《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
(四)优秀企业案例
通过对优秀企业近两年在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水平改进、商业模式创新、经营状况改善等方面突出绩效的案例选编与宣传,推动企业品牌化建设,带动行业的整体进步,并扩大行业社会影响。
负责单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二、编委会成员:
《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邀请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顾问和指导委员。
编委会委员由行业协会领导、行业专家、部分企业负责人组成。
三、进度安排:
2013年6月底前印发《关于编撰发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落实报告各部分内容的组织承办单位。
2013年7-9月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编写工作的实施阶段。
2013年10月发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
四、联系方式:
中物协秘书处
联系人:刘寅坤、时树红、李静、王丽霞
电 话:010-88082258、88083107、88083290
Q Q : 1838543790
邮 箱:cpmi2000@vip.sina.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9003
邮 编:100037
附件一:《<企业发展情况报告>企业数据采集和信息发布办法》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各省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省市物业管理协会
附件一:
《企业发展情况报告》
企业数据采集和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关于编撰发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做好《企业发展情况报告》部分的编写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通过《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的编写和行业综合实力前200名企业(以下简称“TOP200”)信息分析发布,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化建设,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企业综合实力成长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组织实施
《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的编写工作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物协”)负责组织,会同有关地方协会具体实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的编写要求,中物协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数据收集和TOP200信息分析发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自荐、地方行业协会推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撰写所需材料。
企业信息采集和《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撰写和工作开展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信息采集分析
第三条 根据采集的企业数据,按以下指标要素和权重规则计算,选择TOP200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信息发布。
(一)管理面积:
权重30%。按合同签订面积并已进入实施管理的面积为计算依据。非建筑物面积及单一工程服务、单一绿化服务、单一清洁服务、单一秩序维护服务等管理类型不列入管理面积计算。
(二)示范项目:
权重10%。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包括2000年以前以建设部1995年颁发的《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1997年颁发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为标准评选的优秀和示范项目)为基准,每个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计为1个,按历年获得全国和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总个数计算。(同一项目获得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又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计为1个项目)
(三)总资产:权重6%。
(四)年经营总收入:权重30%。
(五)年净利润:权重12%。
(六)年度纳税总额:权重12%。
年度有关指标以2012年度数据为准。
第四条 分数计算方法
(一)在各要素中,取所有企业上报该要素的最高值为100分。
(二)再用最高值除以100得出固定基数(即每一分值代表数据)。
(三)该要素企业上报所有数据分别除以该基数,其结果再乘以该要素所占权重系数,得出加权后分数。
(四)六个要素加权后分数相加得出最后得分。
第五条 数据上报流程
(一)各单位登陆中物协网站(www.ecpmi.org.cn),浏览《关于组织编写〈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认真按照活动规则准备上报材料。
(二)各上报单位请于2013年7月15日至8月15日进行网上填报,待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数据采集表和《物业管理项目清单》。
(三)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争取当地主管部门的指导支持)对企业上报所涉及数据的原始合同、会计报表、审核报告和纳税证明等原件进行初审。
(四)初审通过后,各上报单位请于2013年8月20日前,将上报材料报送中物协秘书处。
(五)中物协会同有关单位收集、整理上报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单位进行现场核对或抽查核对。
(六)根据审查要素,由中物协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核,按分数结果确定TOP200企业,由专家组审定通过。
第六条 实施原则
(一)诚信守诺原则。参与单位应本着诚实守信的精神,所上报数据务必真实,并与企业报表、有效合同等原始资料和数据吻合。签署承诺书,并对承诺内容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参加资格,在行业通报批评并记录于企业诚信档案。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活动组织各方及专家组应公平、公正、负责地做出推荐、判断和审查。
(三)回避原则。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若有参与上报的,回避对本单位的审查。
(四)保密原则。活动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上报数据、审查分数及结果均不得外传,如有泄漏,责任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七条 限制上报条件
上报企业如涉及下例条款,限制上报:
(一)2012年度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并经查实的。
(二)2012年度中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
(三)2012年度中有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投诉案件,并经查实的。
(四)有其他不良记录。
第三章 上报材料
第八条 上报材料
(一)《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数据采集表(样表附后),提交打印件(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其中上报承诺书须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城市物业管理协会初审意见盖章。
(二)《物业管理项目清单》(样表附后),提交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三)2012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提交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全国和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一份。
(五)2012年企业服务满意度(率)调查测评报告和空白测评问卷(样表),提交打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logo(jpg格式,带中文名称)。
(七)需要企业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注意事项
(一)总部型企业,所属分公司、非法人营业机构等非独立法人机构可直接计入上报企业。下属或由上级单位整合合并的所属独立法人和具有独立资质的企业合并上报,须提供上级单位整合合并的决定文件,同时提供财务报表合并、利润上交、所属企业负责人任命等证明文件的,可按总部企业上报。
(二)合资合作性质的公司或项目,合资合作对方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按投资占股比例计算。对方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面积、示范项目可纳入计算,经济指标按投资占股比例计算。
(三)示范项目为上报单位争创并在管的全国和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不含已退出管理、已取消示范项目称号的项目。
(四)所上报数据为企业2012年度末数据。
第四章 时间安排和报告发布
第十条 时间安排
(一)网上填报:2013年7月15日—8月15日
(二)资料上报:2013年8月20日前
(三)数据审核:2013年8月21日—8月31日
(四)报告撰写:2013年9月1日—9月30日
(五)报告发布:2013年10月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将做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发布会上同时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物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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