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管理委员关于做好全市露天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7.02.24 来源:市物协
济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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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济南市环保局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局 |
济城管委办发〔2013〕8号
关于做好全市露天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委,住房保障管理局、环保局、公路局、市政公用局、园林绿化局,相关单位:
近期,我市频繁出现雾霾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个别区域出现了人为焚烧垃圾污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使全市禁烧工作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其它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露天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把禁烧工作作为维护省城形象、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提高“禁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禁烧”的有关要求, 强化对焚烧生活垃圾、树叶、建筑包装材料、施工废弃物料等产生烟尘物质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禁止在全市范围露天焚烧垃圾等生活、工地、居民区废弃物。全面落实市政工地文明施工、垃圾收集与处置、物业管理活动等各项工作环节,加大源头污染物规范处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市达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工作要求和国家卫星零监测的禁烧目标。
二、坚持属地管理,加强部门管理
按照“政府属地管理、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是辖区禁烧工作的责任单位,重点督导落实辖区支路街巷、住宅小区等区域的禁烧工作;环卫、公路、园林等部门应做好全市主次道路、国道、省道、乡村道路、绿地、公园等管理范围内的垃圾、落叶、杂草、秸秆的收集与运输,做到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置,严禁出现保洁人员焚烧垃圾废弃物等违法违规现象;市政工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工地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收集建筑包装材料、施工废弃物料等可燃物品,做到集中收集与处理,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材料;实施物业服务的区域,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好“禁烧”工作。
三、落实人员培训,强化队伍管理
各级各部门应对道路保洁、垃圾收运、园林管护、工地施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规范保洁与作业流程,将“禁烧”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人人知晓、严格遵守”的工作要求,在任何工作环节严禁出现焚烧垃圾废弃物等行为。各单位应建立“禁烧”工作保障机制,成立日常巡查队伍,加强日常队伍管理,落实日巡查制度。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对责任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努力将“禁烧”工作做全、做实、做细。
四、畅通举报渠道,倡导社会监督
各级各部门应设置“禁烧”举报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违规焚烧生活垃圾、落叶、农作物秸秆和建筑附属材料的行为进行举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于举报人给予奖励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增加“禁烧”工作的社会参与性,形成社会监督的高压态势,杜绝任何露天焚烧行为。对违反规定焚烧树叶、枯草及其他垃圾废弃物的,相关责任部门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要依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五、加大社会宣传,营造禁烧氛围。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烧”工作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露天焚烧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大对于违法违规露天焚烧行为的个人和单位曝光力度。同时,要大力倡导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和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真正将我市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禁烧”部门举报电话: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16039;市住房保障管理局:82077708;市环保局:12369;市交通运输局:96596;市市政公用事业局:86031995;市城市园林绿化局:6660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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