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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占用小区公共场地,被罚1100元!

时间:2023.03.15

8月17日,
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业主
擅自占用小区公共场地的行为作出了警告,
并处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这是镇海区建设交通局于2022年7月27日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处罚事项划转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处罚权后,该局贵驷中队查处的第一起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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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

家住贵驷辖区某小区的李女士(化名)今年8月初做起了网络代购的生意,每天把代购的商品临时堆放在小区一楼的架空层里。然后再分发给需要的客户,一天下来能赚三四十元钱。
当物业管理人员多次找到她告知其堆放物品的地点是小区公共区域,不允许其占用时,李女士不以为然。
此后,占用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改变,物业于是反馈到了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驷中队对此违规行为进行立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对个人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到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可处5万到20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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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醒: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既影响小区环境,又可能造成道路堵塞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市民如果真的需要占用,可向物业部门提出申请,千万别不当一回事。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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