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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四十期)业主违反规范装修房屋物业公司无权没收押金

时间:2012.06.28 来源:市物协

业主违反规范装修房屋物业公司无权没收押金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54个,有68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装修押金的相关问题。
    历下区某小区马先生来电咨询:不久前,小区业主刘先生根据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交纳了装修押金,在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发现刘先生有违规装修的行为。请问: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没收刘先生的装修押金?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自家房屋装修,业主自己说了算,但业主对自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也并非可以随心所欲。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其中应当包括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的约定。
    按照规定,业主进行装修时,不得有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损坏房屋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等行为,否则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损坏赔偿的民事责任,如停止损害,恢复原状,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约定了违约责任的,物业公司还可以要求违规业主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但是,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委托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民事主体,无权没收业主的装修押金,因为从法律角度讲,没收、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者必须是经过法律授权的具有执法权的公权机关,物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无权采取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
    因此,对于业主违反安全规范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制止并要求业主纠正,但无权没收业主交纳的装修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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