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盖财务章专用章能否代替公司印章?
时间:2025.04.09
鲁法案例【2025】189
A公司与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B公司在A公司出具的发票和对账函上加盖其财务章
后B公司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
拒绝承担支付欠款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发票两张,共计35084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两张发票上加盖其财务章。2024年7月4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公司对账函一份,该对账函列明的原、被告往来账目为:截止2024年6月18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17028元;截止2024年7月4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35084元;上述款项共计52112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对账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务章。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上述财务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同时以该财务章系公司法人私刻为由辩称对该部分欠款不承担责任,但被告B公司陈述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B公司能否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拒绝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被告主张财务章未进行备案,但其同时认可该财务章系真实存在且在其他业务中使用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关于财务专用章和公司印章,法官做如下提醒:
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公司使用专用印章比如财务章代替公司印章的情况。
一、二者是何关系。
目前立法上关于二者的界定比较模糊,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含关系,即财务专用章是公章之一;二是并列关系,即二者是并列的。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支持的是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印章,更倾向于并列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财务专用章有其专有功能,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效力。
二、在订立合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上签字、约定该合同签字即生效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无效。再者,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公司应当完善印章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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