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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纠纷不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说句公道话!

时间:2024.11.28

物业公司是业主居住环境的“管家”,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业主的生活质量、社会安宁。然而在许多地方,业主和物业公司好似一对“仇人”,纠纷不断。究竟应该怎么解决这些矛盾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这些法条,可以了解一下。



01
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不行!

前段时间,有网友在网上反映称,自己在家时突然停水停电,刚开始以为是跳闸或短路,便拨打了物业电话。而物业让他等待电工,结果等了好久,仍未通电通水。这名网友感觉很奇怪,又致电物业,对方突然称:“你的物业费没交吧?交了物业费就安排人来整。”结果,双方引发激烈的言语冲突,但为了能够正常生活,隔天该网友还是“屈服”了,乖乖交了物业费。


他觉得很疑惑,催缴物业费一定要用这么极端的方式吗?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虽然缴纳物业费为业主的义务,但水、电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不管物业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物业公司都不得采取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措施进行催交物业费或进行其他管理。如果物业公司超越管理职权,滥用停水、停电措施造成业主损害,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

02
有问题不愿及时维护?不妥!

刘先生之前购买了一套位于14楼顶层的商品房,主要用于出租。可能是由于年久失修,前些日子租户联系到刘先生说房子一下雨就漏水。他连忙联系物业,物业也说马上修,可是一拖就好几个月,依然不见动静。“卧室中央屋顶漏水,雨大的时候,租户都得在床上接着盆。”面对物业的推诿,刘先生感到非常无奈。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能遇到电梯不动、路灯不亮、公共污水管道漏水等问题,本来物业及时维护就没什么问题,但总是有些物业公司爱念“拖”字诀,不催一催就不愿意动,这样可不行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同时,如果我们业主不满意物业的服务,能以不交物业费为抵抗手段吗?其实也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03
小区广告收益归物业?不是!

某小区物业将电梯内的广告位出租给广告公司做广告,每个月可收取5万元租金。物业公司扣除其管理成本后,出租电梯广告位每月纯获利4.5万元。不过,物业公司在管理该项收入期间,没有向业主分配过这笔资金,并且对电梯内清洁、电灯维修等工作也不管不问。这样的行为引起业主的极度不满,认为广告租金被物业“独吞”了。那么,电梯里、楼道、房屋的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到底属于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总而言之,想要生活在一个和谐美丽的小区里,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多交流、多沟通。物业按照合同做事,积极处理回应业主的需求和问题,业主也应该多一份理解和包容,大家齐心协力,方能构建和谐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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