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实际居住,需要交物业费吗?
时间:2024.10.10
黄某于2018年10月购买位于石狮某度假村的房屋一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对物业费的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为包括黄某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然而,自2022年1月1日起黄某未能依约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等费用,该费用经多次催讨,黄某仍推诿未付。
因黄某家住江西
未在石狮实际居住
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
案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
通过远程视频形式线上调解
在黄某看来
没有享受服务
就无需缴纳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能否妥善解决既关乎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
调解中,承办法官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弊,详细释明民法典中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引导双方互让互谅、真诚沟通。
经过一番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黄某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物业服务公司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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