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时间:2024.08.23
业主责怪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则埋怨业主拖欠物业费导致公司运营困难。现实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从未消停。那么业主能否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不交物业费呢?法院会支持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3年,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出现小区环境不整洁、公共设备维修不及时等问题。小区业主刘某长达57个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将刘某诉至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及滞纳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该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刘某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同时物业公司存在卫生打扫不及时、地下室泥土长期不清理、公共设备长时间损坏不及时修复等问题,未尽到管理、养护、维护义务,对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应根据其服务质量不足,酌情予以扣减。由于物业公司服务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不支持其关于刘某应缴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综上,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737.8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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