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上漏水后导致楼下房屋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造成的损失怎么赔偿才合理呢?
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李某系某商贸城D楼的住户,为上下楼邻居关系(白某家住二楼,王某家住三楼,李某家住四楼)。该小区2004年交房,案涉水管已经使用20年之久,近年来已发生多次水管破裂的事件。2023年12月,因天气寒冷水管冰冻导致李某不能使用自来水,大约有十几天都是买水吃。12月28日,被告李某家的水管在三楼处王某家冻裂,导致大量漏水从三楼地面往二楼浸水,致使白某房屋受损。小区内无物业,白某因此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卧室、客厅、厨房房顶有水滴,房顶墙角处有渗水痕迹,卧室内床上被褥被水浸湿。原告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赔偿因水管破裂造成的损失。四楼李某所有的水管在三楼王某房屋内冻裂,大量漏水从三楼地面渗入二楼房屋内,导致二楼白某所有的房屋被浸水,造成房屋受损,双方对以上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李某辩称因其水管在三楼处因为冻裂发生漏水,导致三楼和二楼被浸水,李某认为其在四楼无法监管三楼处水管的情况,认为漏水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该小区管道老化且多次发生水管冻裂导致漏水的事故,在发生漏水前天气寒冷管道被冻住不能正常使用,李某已经十几天买水吃,其应该能够预见水管有冻裂的可能,李某对其专用的水管全段均应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因此,对李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王某及原告白某在发生漏水时都不在室内居住,没有及时发现漏水,确实造成损失扩大,但房屋所有人是否在其屋内居住是其权利,不能认定具有过错。在四楼李某发现三楼有水声后给王某打电话,王某及时回来后打开房门进行排水,王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没有过错,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漏水事故是由于李某对其所有的水管疏于管理所致,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装修及家具存在折旧问题,双方对原告房屋财产损害数额达不成协议,原告遂申请鉴定,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格鉴定,4月3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原告房屋的损失价格为5864元,同时支出鉴定费700元。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白某房屋损失5864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6564元。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楼上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房产内的设施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漏水给楼下造成损失,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旧房漏水是常见问题,但往往不易被发现,因此需要定期检查房屋水管、排水管、屋顶、墙壁等部位,及时发现问题并维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