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好是好
充电不便成困扰
自有车位设充电桩
老王是某公寓的业主,曾购买了所在小区的一个地下停车位。2022年年初,老王的家人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解决充电不便的问题,老王决定在自家车位上自费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却以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了老王的要求。老王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自己在自家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公司在诉讼中辩称,案涉小区是2007年的老小区,没有规划新能源充电桩,现在小区的供电仅能满足日常生活,并不具备增设新能源充电桩的能力,物业公司目前正在计划小区电改和增设公共充电桩。一审法院认为,小区用电会超负荷,故在老王车位处安装充电桩欠妥,且物业公司针对充电桩的现实需求作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故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老王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业主对自有车位享有合理使用权,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老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对其自有车位享有合理使用权,其申请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不违反物权使用规定。此外,使用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应予鼓励和推广。对于小区电容量是否会超负荷应由权威的机构进行评判,且具体到使用时可采取“错峰使用”等措施避免供电负荷不足带来的隐患。综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物业公司向老王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装置的证明,并在老王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装置时提供必要协助。《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载入法律,以法治手段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相关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助推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因此,业主如有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物业公司不得任意拒绝,不得擅自私设“门槛”,而应积极协助,确保小区实现充电设施“安得起、用得上、放心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