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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是否享有知情权?

时间:2024.02.07

日常生活中,因业主查阅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遭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人拒绝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这类纠纷中,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人通常认为相关信息无需向业主汇报,那么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对相关信息是否享有知情权呢?业委会是否应当将管理小区的相关详细信息向业主公示?今天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基本案情

南京某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示物业变更及业委会财务收支等信息。因长期不满业委会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未详细公开物业管理信息,小区业主孙某要求查询财务收支具体信息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孙某要求业委会公布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以及各年度财务收支凭证等信息。




法院认为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孙某作为业主,可以向被告小区业委会主张公布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

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笔者注】,小区业委会应保障业主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的权利,并及时公布与业主利益相关的资料。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业主孙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业委会于三十日之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
(案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普法时间


Q1:业主是否可以查阅小区管理的相关资料及信息?
  答: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Q2:小区管理中,哪些事项是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Q3: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是否应当公开?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温馨提示

业主知情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权利
不得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
故意扰乱业委会或者物业管理人等义务主体
正常的管理活动
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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