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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4.01.18

前不久,一则“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的新闻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关注。新闻中的老人是广州的郭先生,在被拒绝使用电梯后,他一纸诉状将同楼的32名邻居告上了法庭。


邻里之间的矛盾如何产生,为何会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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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中的小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是某单位的宿舍楼,七十多岁的郭先生是这个单位的退休员工,在这里住了几十年,和不少邻居都是同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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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儒:这个小区在广州是比较典型的,以前是老国企的一个宿舍大院,里面是好多栋七八十年代的老旧房,大家都是同事,邻里相处几十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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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所住的楼栋一共9层,由于建造时未安装电梯,给一些高层业主出行带来不便。2017年,有业主提议可以申请加装电梯,于是大家便一起商议计划和方案,郭先生也是其中之一。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儒:郭老伯开始的时候还是比较积极跟大家一起,作为一件好事、一件乐事去参与。一开始的初心是这样的,后来慢慢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原来,随着讨论的深入,郭先生与大部分业主在工程施工、费用分摊以及补偿方案等细节上产生了不同意见。

本来有不同意见也很正常,大家可以协商解决。但是郭先生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双方谁都不肯让步,导致邻里之间慢慢产生了一些嫌隙。

而在其他业主们看来,郭先生不仅是表达不同意见,还试图通过拒绝签字的方式阻挠方案通过。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丽:这位业主(郭先生)表达他的意见是非常强烈的,他除了自己表达不同意之外,还串联低层、高层的业主,目的其实很明确,就是阻拦这个电梯的建设。一开始说电梯设计的方案,他认为对他有影响。更改了方案之后,他口头上说更改方案可以,但是实际上在签字的时候,仍然没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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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双方的矛盾越积越深,一直没能解决。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这栋楼一定数量比例的业主同意才可申请加装电梯,经过投票,全楼44户业主中有32户赞同,符合要求。于是,业主代表按流程向相关部门上报审批。而郭先生觉得,自己的诉求没得到重视,于是他就到相关部门去投诉。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间一久,迫切希望加装电梯的业主们就觉得,是郭先生不断的投诉才导致了审批流程的延误,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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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2018年6月,审批流程终于走完,相关部门通过了大多数业主认可的方案。随后,业主们按照筹资方案出资加装电梯。按照方案,住在三楼的郭先生需要出资10077元,但因对加装电梯方案持反对意见,他没有出钱参与筹建。

2019年6月,电梯正式完工并交付使用,前期参与筹资的业主通过刷电梯卡的形式使用电梯。而未出资的郭先生并没有领到电梯卡,导致他无法使用电梯。这个时候郭先生提出,自己也有使用电梯的权利,但是遭到了其他业主的拒绝。

法院如何判决?

郭先生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有使用电梯的权利,而被告业主则认为,电梯是32名业主出资筹建的,他们不同意郭先生使用,那么对于这起案件,法院又会做出怎么样的判决呢?


受理这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后,办案法官认为,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原告、被告双方矛盾积累较深,需要在案件审理中厘清法理和情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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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原告郭先生提出,电梯归全楼业主所有,认为自己只要按之前的出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就对加建的电梯拥有与各被告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对此,被告方认为,加装的电梯属于参与出资筹建的32名业主所有。


加装电梯使用权的归属,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之一,那么法院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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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鸣鸣:对于旧楼加装电梯的使用权,我们是倾向于由整个楼栋的业主来有条件使用和管理,这个电梯安装时不可避免使用了公共面积,既然是使用了公共面积,我们就认为,应该比照公共面积使用管理这一个方向,去规定它的使用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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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还提出,由于此前郭先生反对加装电梯,导致和一些业主产生了矛盾,所以有部分业主并不同意他使用电梯。那么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郭先生使用电梯,是否需要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鸣鸣:当时适用的还是物权法,当时的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很明显个人的使用问题,我们不认为是属于七十六条里边任何一项的,所以我们也认为,它不属于需要通过大部分业主决定同意,才能够同意他行使个人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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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官也表示,虽然郭先生有使用电梯的权利,但前提是要先支付筹资方案中他所应承担的费用。


经过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郭先生向业主代表支付电梯集资款10077元,被告向原告发放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判决作出后,被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宣判引热议

在网上,有一些声音认为,这个判决对于出资筹建的32名业主不公平,在情感上很难接受。

那么法院为何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二审法官从情理和法理等方面阐明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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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焕:郭某已经七十多岁了,体弱多病,确实也有出行的需要。使用电梯本身不属于一个重大事项,也不会对其他的业主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收益远远大于禁止他使用的成本。当然给他使用也是有前提的,就是他也要承担加装电梯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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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业主方提出,郭先生前期对加装电梯提出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法官认为,合理合法地表达不同意见,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同时,法官也表示,如果业主认为郭先生当初反对修建电梯的行为不合法,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焕:其他业主可以提出一个相应的赔偿请求,在二审判决中,也特意给他们作了一个指引。如果说给他们造成损失的话,他们可以另案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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