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整改期间发生火灾,物管是否担责?
时间:2024.01.03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由承租人承担房东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驳回房东要求物管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某物管公司系南川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贺某是该小区的业主。2020年6月8日,李某承租了贺某位于该小区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2021年1月5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小区消防整改工程合同》,将小区消防整改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2021年1月7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给某建设工程公司下发了《开工令》。某物管公司在小区内就小区消防整改进行了公示,并在小区内拉设了条幅,提醒业主小区消防改造管网无水,用火用电留人。
在消防整改期间,2021年3月24日,李某所承租的前述房屋内,因客厅沙发遗留火源发生火灾,租户李某未在场。当日18时22分,消防车到达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因小区消防管道无水,18时25分,消防人员从相邻小区接消防用水至该小区,并于18时25分将消防用水送至火灾现场,大火于18时48分被扑灭。火灾造成贺某房屋内的财产受损,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贺某认为李某租用其房屋使用不当,是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房屋所在单元整栋的消防栓没有灭火水源,导致消防人员未能及时扑火,某物管公司对于火灾造成的扩大损失有赔偿责任,遂以李某和某物管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重庆市南川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次火灾系案涉房屋客厅沙发靠北侧遗留火源引发,李某作为案涉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对火灾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火灾发生时,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消防工程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包正在整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并不处于某物管公司的管理控制之下。且某物管公司在小区内设置了醒目的横幅,提醒业主小区消防改造管网无水用火用电留人。火灾发生在业主房屋内部,在房屋实际使用人未在场,无法进入火灾现场的情况下,且某物管公司发现火灾后及时报警,并通知房屋所有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某物管公司对小区消防管道无水无过错,也尽到了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某物管公司不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能够认定系因李某的原因,而非贺某出租的房屋设施设备问题导致火灾发生,李某应对因火灾导致周围邻居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南川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判决由租户李某赔偿房东贺某164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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