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物业公司无证取水为由拒交水费,法院如何判决?
时间:2023.12.12
在一些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为保障居民用水,采用自备井供水的情况多有存在,业主以物业公司私采地下水、无证取水为由对抗物业公司的水费主张,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能否以物业公司无证取水为由拒绝交纳水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小区采用自备井进行供水,系当时历史条件下,为保障小区居民用水问题,采取的临时性、保障性措施。水晶物业公司进驻案涉小区进行试用公示时,公示中亦有“供水运行维护费按市政自来水收费标准收取”的内容。
其次,对于李某实际使用了案涉自备井供水,并享受相应供水服务,其并无异议。李某提交的水务局作出的《水资源税征收移送函》中明确载明:该自备井位于小区内,无证取水,非超采地下水。同时《移送函》中核定了取水量、限期接入市政管网并对自备井进行封停,同步启动了水资源税追缴工作。根据李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开发商公司将位于案涉小区的自备井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使用,确实存在无证取水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已经有关行政机关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罚,但对于李某实际使用了案涉自备井供水,并享受相应供水服务,其并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水晶物业公司无证取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有关机关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罚,但并不意味包括李某在内的业主可以无偿使用该自备井供水,因案涉水井正常工作必然会产生人工、质检、维修维护等方面的支出。另外,物业公司进驻案涉小区进行试用公示时,公示中亦有“供水运行维护费按市政自来水收费标准收取”的内容。而李某并未在公示期间对物业公司公示的供水运行维护费提出异议,且也实际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水服务达4余年之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物业费1.4万元、水费8千元。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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