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故障了可以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吗?
时间:2023.10.27
《民法典》第278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相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281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小区电梯出现故障,可以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但需要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才能使用。但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
《民法典》第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电梯属于小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维修资金应为业主共有并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维修电梯、屋顶等共有部分时,需要小区业主共同决定。
《民法典》第278条对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具体程序做了规定,即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时需要同时满足“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并且人数占小区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和“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两个条件。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不需要经过上述表决程序。
例如,小区内的公共供水管道突然破裂,大量自来水喷洒而出,不尽快维修将导致小区内大范围停水,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针对此类紧急情况,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修理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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