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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起诉楼上噪音扰民并要求赔偿,法院如何判决?

时间:2023.09.18

 楼下住户诉称楼上住户制造噪音影响其生活休息,要求楼上住户停止制造噪音并赔偿损失,法院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杨先生一家居住在A小区6号楼1单元1401室,高先生一家居住在该小区6号楼1单元1501室。杨先生认为高先生家的孩子跑跳、物品打击天花板等行为产生的噪音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工作休息,两家发生争议并曾报警处理。现杨先生将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制造噪音,并赔偿自己相关损失4500元。

      高先生辩称,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家产生的正常生活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故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因原告对周围邻居产生的正常生活噪音极为敏感,故一旦有细微的声音,原告就用工具打击天花板制造噪音,也影响了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噪音是否超出了生活必要限度,高先生应否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杨先生提交由自己手机录制的视频、音频资料一份,拟证实1501室的住户在楼上多次发生噪音,打扰到了自己正常作息。高先生提交该小区业主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拟证实多名业主对于杨先生多次在1401室发出噪音表示不满。

      法院经审理认为,邻里之间应当互敬互让,相互体谅。本案中原告杨先生系A小区6号楼1单元1401室的户主,被告高先生系A小区6号楼1单元1501室的户主,原告杨先生主张被告一家在居住过程中,孩子存在跑跳等而产生噪音。此后杨先生因噪音问题与高先生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理,在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后,杨先生采用工具敲击天花板的方式予以还击。

      法院认为,对于家中有孩子的住户,孩子正常生活难免会产生噪音,因此孩子家长应当尽量避免对别人产生影响,而楼下住户也应当对此表示理解。根据被告高先生提交的小区业主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杨先生因噪声问题多次报警并使用棍子敲击房体的行为,亦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邻里生活应当本着相互友好、相互体谅、互帮互助的精神和睦相处,友好和睦的邻里关系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处理邻里纠纷的最大愿望。邻里之间的矛盾首先应当积极沟通,妥善解决,也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同理,原告杨先生与被告高先生亦应当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同时,兼顾相邻权人的利益。本案中,根据原告杨先生提交的音频、视频资料,尚不能证实被告高先生一家发出的声响超出了生活必要限度,故法院对于原告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生活产生一定的声响是不可避免的,楼上住户应当主动履行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范畴内,而楼下住户对于合理限度范畴内的声响,也应当予以容忍。当然,互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若一些噪音已超出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影响相邻权人的正常生活与安宁,受侵害的一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相邻权纠纷案件中主张排除妨害的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二是被告实施了相邻妨害行为;三是原告相邻权益受到侵害;四是原告相邻权益受侵害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杨先生主张其受到楼上噪音影响,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音频、视频资料,尚不能证实楼上住户发出的声响超出了生活必要限度,故法院对于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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