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位被其他业主占用多时,可以索要停车费吗?
时间:2023.07.11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现今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多,而住宅小区车位配比不足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层见叠出。面对无处安放的爱车,很多人为此争执不休,甚至闹上法庭。
雁塔法院近日顺利调解一起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而此案件便是由车位占有问题所引发
自己的车位竟被他人占用
究竟是什么情况呢
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案件回顾
2014年,原告李先生从西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负二层车位一处。
2019年,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协议约定每月车位管理费为150元,每年缴纳一次车位费。因原告暂时没有车辆,所以涉案的车位处于闲置状态。
2021年,原告向物业交费时竟发现自己的停车位上停有一辆小轿车,便立即与占有其车位的王先生取得联系。王先生也对擅自占用车位的事实予以认可,称自己有两辆车,而只有一个停车位,因此占用了原告闲置的涉案车位。
李先生遂向王先生主张涉案车位的占用使用费,但二人协商未果。李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将对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车位占用费。
法院调解
经雁塔法院曲江法庭吕睿涵法官积极、耐心调解,被告王先生承认其使用了案涉车位,并愿意支付该期间停车费,原告李先生同意被告提出的支付金额并表现谅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目前车位资源愈发稀缺紧张,但我们的车主也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在未经他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占有、使用非自己所属的车位,一定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和渠道获得使用权。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管理部门也应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持续对小区内的车位占有、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比对,以确保车辆实际停放人没有因擅自占用他人车位而构成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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