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物业履职缺位要担责吗?
时间:2023.07.05
2020年6月起,家住昆山周市某小区的陈先生一家遇到了烦心事,因为自家住在小区一楼,经常遭遇楼上住户的“飞来杂物”,多次向物业投诉未果。直到2021年4月,楼上掉下的烟头点燃了自家的防盗窗和空调外机,一怒之下将负责小区管理的苏南某科物业公司昆山分公司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5000元。
原告陈先生住在昆山市周市镇某小区一楼。从前年6月份开始,他家的院子时常遭遇“飞来杂物”的困扰。
据陈先生陈述,楼上高空抛物可谓“五花八门”:空酒瓶、铁花架、置物架、快餐盒、瓜皮果屑……每次发现高空抛物后,他都通知物业管家前来处理,但物业管家每次给的反馈仅仅是张贴《告示》,对楼上业主进行文明倡导,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去年4月,楼上扔下的烟头引发了火灾,把一楼的空调外机、防盗窗及卧室玻璃窗烧坏。在物业保安的协助下,火势终于被扑灭,但在10分钟后,现场又有烟头扔下。在陈先生的交涉下,物业经理安排人员上楼倡导,但没有给出调查结果。
去年5月,陈先生在原先的着火处又发现楼上扔的烟头,用手机拍给物业管家看后,仍未得到任何处理结果。去年5月底,楼上抛下一把铁铲。陈先生当即拍图发给物业管家,但物业却让他自行报警。
见多次投诉无果后,陈先生一怒之下将负责小区管理的苏南某科物业公司昆山分公司起诉到昆山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5000元。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表示,自己已经履行了物业企业的义务。陈先生家空调外机着火,是因为楼上业主违法行为所致,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调查发现,本案中,陈先生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高空抛物情况并报警处理,但物业公司均未能确认直接侵权人。涉案小区在高空抛物的防范保障方面,长期处于措施失利、无力解决的境地,基本安全防范措施方面也无所作为。比如,虽经业主多次协商沟通,但物业公司迟迟没有采取安装摄像头等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涉案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屡屡发生,面临较大的安全隐患。
据此,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涉案财产损失合计2000元中的40%,即800元。
据了解,在陈先生起诉后,物业公司已安装相应摄像头,履行管理职责,防范高空抛物损害的再次发生。
《民法典》:物业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法官提醒,小区安全环境,不仅需要业主共同维护,同时也要求物业企业履行应有的合同义务。《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抛掷物品情形的发生。物业企业应当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以及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全体业主利益不受侵犯,一旦履职缺位,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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