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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物业费不用交!法院判了

时间:2023.05.25

近日,湖北省高院和残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审理的某物业公司诉钱某物业服务合同案入选。

2017年,钱某和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条件包括“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且交房前物业费由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交房后物业费由钱某承担。

钱某有肢体残疾,平时需要借助轮椅出行,在房屋竣工交付时,钱某发现其房屋所在单元门口仅设计四级台阶通行,无法满足轮椅出行需求。

他提出异议后,开发商将台阶改造为斜坡,但坡度较陡仍未达到无障碍设施的相关标准,故钱某以不符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为由没有收房,同时拒绝缴纳物业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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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进行实地勘察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到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单元大门虽经改造成为斜坡,但坡度较陡,高度为62厘米,长度183厘米,仍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该坡道周围有足够空间将其延长以符合相关标准,仅对大厅美观有所影响,并不影响业主出行。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一般条件下的交付标准,但满足一般业主的功能设计无法满足需要借助轮椅出行的残疾人业主的需求。开发商改造无障碍坡道时仍将美观放在首位考虑,而忽略残疾人业主的基本出行需求,导致无障碍坡道无法实际有效使用。钱某未收房是因为开发商未尽到合同义务,故相关物业费不应由其承担。

据此,法院认定,经开发商简易改造后的无障碍通道未达到《无障碍设计规范》轮椅坡道1:16的标准,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住宅设计来说,需要全面考虑业主个体的特殊情形。《住宅建筑规范》与《无障碍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且就无障碍设计的范围与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目的在于保障残疾人业主出行便利和平等、充分、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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