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交纳物业费是法定义务,拒交物业费属违法行为!
时间:2023.05.05
近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对一批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案件
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区一小区建设单位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一些业主以家中被盗、车辆被刮擦等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无奈将这些业主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但同时也明确,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的财产损失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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