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公司仍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当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但是如若物业公司拒绝退出,拒不移交资料,法院则不会支持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请求。席某于2012年11月18日购买了位于报业小区一房产,2014年便入住了该小区。但从2016年起席某停止了缴纳物业费。2019年12月22日,该小区物业公司便与报业小区解除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该物业公司继续为报业小区提供服务直至2020年4月20日。2019年12月,物业公司起诉了席某,席某以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解除为由予以抗辩。法院认为:
虽然物业公司原拟于2020年1月退出涉案小区,但因客观原因在其主张的收费期间内持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该小区业主也实际接受服务,二者形成事实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仍应由席某负担。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经济基础,是维系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也系业主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席某以合同解除无需交付物业管理费为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故对物业公司要求席某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物业管理费用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因此,即便物业公司是按正常的交接程序履行其应尽的后合同义务的,物业公司也可以依约收取物业费。在上述案件中,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本小区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物业,老物业一直在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且小区业主也并未明确反对该物业公司继续服务,双方在合同解除后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到期后,仍然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双方成立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又因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仍在提供服务的,要注意留存好服务证据,做好服务记录。2、由于紧急情况(如新冠疫情)或者其他非物业公司原因继续服务的,可以向居委会请求开具事实服务的情况说明。当物业服务权利义务终止后,小区业委会请求物业公司退出服务区域的,物业公司要积极配合,及时移交相关资料,若拒不移交,法院也不会支持物业公司支付事实物业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