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买的车库,交房时却变成了车位,能否维权?法院判了!
时间:2022.09.15
文某在车库交付验收时才发现,自己一直以为购买的是车库,但被告交付的是车位,文某遂拒绝接受,原、被告之间由此产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车库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
(双方签订的协议部分内容)
(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车库销售价位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普通消费者认知中,车位往往是指划定的开放性的用来停车的区域,而车库是指封闭性空间,一般有可供开启关闭的门,两者对购买者而言使用功能差别甚大。因此,购买车位还是车库直接关系到购买者的根本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具体到本案,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中载明“兹收到文某交来车位定金108,000元”,原、被告双方对购买车库还是车位存在重大分歧,综合本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被告在销售车位时提供的是车库销售价位表,足以让购买者认为购买的是车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被告作为提供合同一方,在购买者与提供格式方发生对车库、车位的不同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购买车库,而非车位,故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系车库买卖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提供方往往占据专业知识的优势,经营者对涉及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做出重要提示,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同时,消费者也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重点关注合同标的、违约责任、买卖价款、名词释义等合同内容后,再签字确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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