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买完房屋后,总免不了和小区物业打交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各种问题产生纠纷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车辆停在小区内被盗,业主以物业管理不善为由拒交物业费;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房屋存在防水不到位、地面有空鼓等质量问题,长期拖欠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从2016年开始负责上海市奉贤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其间,业主王某因邻居擅自违章搭建而深受困扰,遂向物业反映。物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上报有关部门,但事情并未得到解决。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之责,故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有责任维护小区秩序,对于违章搭建的事情,物业可以强制拆除,但是事情一直没有解决。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故不同意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认为,在接到王某反映后,公司一方面向违章搭建的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一方面向所在居委会、房管局、拆违办等政府部门沟通,请求解决此事。公司已经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上报有关部门,尽到了管理义务,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用。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管理服务,业主理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业主违章搭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现象是属于公共秩序和公共事务管理上的瑕疵。收到投诉后,物业公司已采取了积极措施,向违章搭建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又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反映,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通知、报告义务,且物业公司并没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故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2017年9月,张某放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丢失,张某认为其电动车被盗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责任,遂向物业公司索赔,遭到物业公司拒绝。随后,张某又要求以两年的物业管理费折抵赔偿款,物业公司一直未作答复。故张某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没有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由于张某不能证明其电动车被盗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的,故张某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业主以“物品被盗”作为物业公司违约的事实,这种违约不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完全免除业主交费义务。因此,车辆被盗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以此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非物业公司责任。虽然有些开发商会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由本公司委托某某物业负责处理”。但开发商仅仅委托物业公司处理来信来访、投诉,并未将房屋质量维修义务转移给物业公司,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故对业主同样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按约履行管理和服务义务,业主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而其以自己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