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楼公共露台积水,灌入8楼业主室内,造成室内大量积水。这种情况下,业主家中泡水,物业要不要赔?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一起这样的物业纠纷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因不够尽责,没有及时消除该露台中可能存在的积水隐患,被判承担部分责任并支付赔偿。
市民刘先生家住思明区凤屿路一个小区内,他的房子在8楼。据刘先生起诉说,2016年5月29日下午暴雨,他在外面接到7楼邻居的通知,被告知家中漏水,让他马上回家中查看。当刘先生赶到家时,发现雨水自阳台上方墙体大量流入,地面大量积水,家中木地板和家具等物品已被雨水浸泡多时。刘先生立即到位于阳台上方的9楼公共露台查看,发现该露台的排水管道处生长一棵树,管道口已被树根堵住,露台的雨水无法及时从排水管道排放,雨水已积满了整个露台,积满的雨水从露台边沿溢出,顺着阳台直接倾泻到8楼刘先生家的阳台,然后灌入刘先生家中,造成刘先生家室内大量积水。这起事故,造成刘先生家室内墙面、木地板、家具等被雨水浸泡损坏,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万元。事后,刘先生通知物业公司人员到现场处理,物业安排保洁人员协助刘先生清理房屋积水,并和他一起到露台查看。当时,刘先生拔除小树疏通排水管道后,对小树进行了测量。经测量,该树高约1.8米、树根长约8米,可见该树已生长多时,并非短期生长而成。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对该公共露台进行清理,存在管理疏忽。为此,他状告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物业立即排除公共露台处的积水隐患,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索赔案。法庭上,刘先生说,长期以来,物业公司未对涉案公共露台进行维护、清理排水管道口,在暴雨天气时也未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事发后刘先生多次要求物业进行赔偿,但物业仅同意免除他两年的物业管理费,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刘先生最终还是将物业告上法庭。不过,被告物业公司答辩说,刘先生的损失与物业管理行为并无因果关系,物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9楼公共露台积水溢出后,系流入刘先生家中的阳台上,而刘先生家的阳台也有排水管道,如果刘先生家的阳台下水管并未堵塞,那雨水也不可能流入刘先生家中客厅、房间。因此,雨水溢入刘先生家中,是因为他家阳台下水管堵塞所导致。另外,物业还辩解说,9楼公共露台下水管被小树堵塞,系因为9楼的业主将公共露台封闭,物业因为无执法权,无权进入该区域。所以,9楼业主的行为也是导致露台雨水溢入刘先生家中的次要原因。总之,不应当由物业承担赔偿责任。据刘先生说,讼争公共露台处生长的树木,树根是沿着排水管道生长的,所以他家阳台上的排水管道亦被堵塞无法排水。近三年来,他曾发现自家阳台排水管道排水不顺畅的情况,也曾自行疏通该排水管。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这起8楼业主家中积水的事件中,原告业主和被告物业公司都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15000元,并负责消除位于小区9楼公共露台处的积水隐患。法官分析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所、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应当尽到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本案当中,积水事故的发生是因公共露台排水管道堵塞所引致,虽然物业抗辩说,堵塞系因9楼业主违法封闭公共露台所致,但物业无法证明自己已经采取积极合理的方式消除该安全隐患,可见其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而且,被告物业也未举证证明在事故发生后,已及时通知原告并采取合理的抢险措施。因此,物业公司对业主刘先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另外,原告刘先生也自认在事故发生前曾发现自家阳台排水管道排水不畅情形,但也未详细核查具体原因,事故发生时该阳台排水管道未能正常排水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影响,故刘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物业公司赔偿15000元。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