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但此后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指点催缴,但杨某继续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杨某应该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通过对整个居住环境的管理和品质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的服务价值上。《民法典》第944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在本案中,杨某的房子虽然空置,但是物业公司依照合同向杨某所在小区的公共位置正常进行物业服务,履行双方在物业合同中的约定义务,杨某也享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应当依法缴纳物业费。2016年下半年,茶陵县的李某、钟某、彭某等6人先后入住县城某小区,并和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了物业公司的具体服务内容。后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将物业公司解聘。期间,李某、钟某、彭某等6人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长时间未交物业费。2019年11月16日,物业公司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欠交的13个月物业费2188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随后对钟某、彭某等5人也提起了类似的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未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但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李某不可以拒缴所有的物业费,判决李某酌情支付欠费的一半即1094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法律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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