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开始,辽宁省沈阳市市民李东发现他在2009年购买的房屋出现北窗墙壁渗水、北阳台呛水情况,多次联系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维修无果。2015年,物业公司找李东交纳物业费,并称会帮着维修房屋。但在李东缴纳了之前应交的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于是李东从此拒缴物业费。
2018年5月,李东到物业公司购买电梯卡被拒,理由是要先交物业费否则别想上楼。因为没有电梯卡,从2018年7月开始,家住11楼的李东和年逾84岁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无法正常上楼,只能在外租房居住。李东一气之下将该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维修被损房屋,并赔偿租用房屋款3000元,损失费2000元,免交所欠的物业费。而该物业公司反诉李东,要求李东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物业费3415元。一审后,李东不服上诉至沈阳中院。沈阳中院审理认为,李东诉争房屋虽存在漏水问题,但物业公司仅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本身对李东购买的诉争房屋质量问题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故对李东要求该物业公司履行维修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得以李东拖欠物业费为由而拒不为李东电梯卡充值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电梯,故李东自2018年7月不能使用电梯之日起的物业服务费应予免除。沈阳中院裁定,驳回李东的诉讼请求,免除李东2018年7月1日至9月1日的物业费,李东需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物业费3260元。门禁卡、电梯卡的用途本应是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却变成了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工具。此案明确了物业公司不得因业主未缴纳物业费而拒绝为业主办理电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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