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非保管费,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时间:2021.11.05
法院认为:
原被告未订立法律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原告交付的费用实为停车费而非保管费,缺少保管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被告作为专业物业管理单位,在对业主车辆制定了凭出入证进出的相应规定后,理应严格执行。但原告所在小区的车库一个晚上同时有3辆车被窃,被告竟然毫无察觉,说明被告在保安和门卫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原告车辆被窃系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致,非被告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所以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被告应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自愿赔偿2800元,已超出原告所主张的全部赔偿金额中被告应按比例承担的范围,故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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