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有些“不作为”,法院支持!
时间:2021.10.27
徐先生(化名)是越城区一小区的住户。楼下不少车库被出租住人,租客经常在露天炒菜,吵闹声不断。徐先生因此倍感烦恼,于是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希望物业 公司出面制止出租行为。物业公司告诉他,这事他们无权过问。几次交涉,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徐先生认为,每年的物业费他都在交,业主有需求,物业公司理应提供帮助。无奈之下,他把这家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出面制止出租行为。
虽然,法院最终不支持徐先生的这一行为,但也在判决书中写明: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出租车库的房东进行劝说,对租客的不当行为(如大声喧哗、露天炒菜等)进行劝导。像徐先生这样,因不满物业服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也占到了一定比例,且呈逐年上涨趋势。比如,有的业主家中失窃(如电瓶车、现金等被盗)、楼上漏水找物业反映,物业不配合等,要求物业公司道歉或赔偿。这一方面说明业主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执行”权限是有限的,业主不应以物业服务不那么完美作为申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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