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不作为】致租金损失扩大被判部分担责
时间:2021.05.26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违约方的某中心提供的租赁物虽存在重大瑕疵,但作为守约方的某酒店消极不作为致使租赁物空置租金损失扩大,法院以某酒店亦存在过错为由,认定某酒店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并依法判令被告某中心仅返还原告某酒店70%的交易保证金,即21万元;驳回原告某酒店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4月,被告1某交易所发布《信息披露公告》,载明:以现状挂牌被告2某中心原办公楼,以整体打包方式进行公开招租,租期5年。原告某酒店于2018年5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承租涉案房屋,并按公告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至被告1某交易所。后被告1某交易所发布《受让人资格确认通知》,通知原告某酒店具备该项目受让人资格。后租赁房屋交付时,原告某酒店发现租赁房屋现状与招标出租的状况不符,房屋内原有20余台空调被原承租方拆除,房屋吊顶和消防管网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原告某酒店认为被告2某中心不能按招标公告约定交付房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未与被告2某中心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并于2018年7月11日向被告1某交易所发函,申请退回30万元交易保证金未果。原、被告因此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2共同返还保证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诉房屋内装修及物品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损坏以及空调被拆除等,但尚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某酒店本可与两被告沟通租赁房屋内部装修及空调拆除问题,再行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但原告某酒店消极不作为,没有及时与两被告进行沟通。因此,对租赁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导致租赁物造成一定时间的闲置,产生了一定的租金损失,作为违约方的某中心提供租赁物存在重大瑕疵是主要原因,作为守约方的某酒店消极不作为是次要原因,双方均负有责任。现酌定原告某酒店承担30%的次要责任,被告某中心承担70%的主要责任。原告某酒店责任部分,被告某中心有权扣除一部分保证金作为补偿。故法院最终认定被告2某中心应返还原告某酒店保证金21万元(30万元×70%)。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按照判决履行完毕,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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