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能了!装修违规拒不整改】法院判决不予退还装修保证金
时间:2021.04.28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7日,董某在《小区装饰管理协议》的附件《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不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及用途,不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及《装修管理协议》,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并向A物业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1000元。2015年10月15日,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第一次装修验收时,发现原告的房屋存在更换入户门外开、生活阳台用塑钢封闭、景观阳台用不锈钢封闭、外墙需另外刷漆、封闭厨房排水管、拆除卧室防护栏杆等问题。验收人和客服主管意见为:整改违规事项。原告董某作为业主亦签字确认。后被告进行第二次装修验收和向原告发出房屋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原告均予以拒签。A公司因董某未整改拒不退还装修保证金1000元,原告董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装修保证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系涉案房屋业主,原告自行装修其所有的房屋,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其所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管理协议中有关住宅装修装饰的有关约定。被告亦负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装修管理职责的义务。原告向被告缴纳的装修保证金,用途是为了防范住宅装修装饰违规操作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目的在于监督、规范装修行为,补偿受害方因装修而受到的利益损失。原告的房屋装修完毕后,经验收和双方确认,存在入户门外开、生活阳台用塑钢封闭、景观阳台用不锈钢封闭、外墙需另外刷漆等问题,且经被告指出后,尚未进行整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装修保证金,尚不符合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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