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实用】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时间:2021.03.31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15日,原、被告在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二条约定:“婚后位于XX市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原告与其女儿在该房屋中居住至今。现涉案房屋已符合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果。
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认定为有效。
法眼观点
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离婚协议不能作为离婚诉讼裁判的依据,离婚协议书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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