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想反正都过去几年了】业主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能否获支持
时间:2021.01.20
案情简介
童某某系该小区业主,多年来一直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未果,遂将其起诉法庭。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从未向被告催讨过物业服务费,被告也从未签收过催缴单,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称几年来多次上门催缴,并将催缴通知投入信报箱内及通过发挂号信的方式催讨被告的物业费,但该业主屡次拒收。
法院判决
关于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其适用前提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如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则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根据原告提供的物业费催款函、情况说明及挂号信退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物业服务费之事实,这些催缴行为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故被告关于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