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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业主对物业费缴纳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0.09.02

房屋出租,业主对物业费缴纳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A物业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小区业主。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这期间的物业费因房屋已出租,物业费应由承租方缴纳。问:被告的辩称法院是否会支持?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房屋出租期限内租金由承租方承担,原告应向承租方主张物业服务费用一节,本案中被告虽将房屋出租,但就物业服务费用仍负连带交纳责任,原告向被告主张物业服务费用,于法有据。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之规定,房屋虽已出租,但是物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要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济南法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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