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失窃,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6.01.29
案例:
杨某系龙岗区某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2011年2月12日19时,杨某发现自己家中被盗,向坪地派出所报警,称被盗现金51300元、白金耳环一对、黄金手链两条、黄金项链一条、6克金块一块、西铁城手表一只、松下数码相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损失价值约10万元。公安机关对此立案处理,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此次盗窃是在门锁完好的情况下发生的。
在双方的物业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七款约定:“保安:外来人员进出小区有登记,出入有序”,在本案所涉事件发生时,物业公司未能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此后,本案一直未侦破。
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
物业公司抗辩
物业公司则认为在杨某家中失窃这一事件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赔偿。其主要理由如下:
1杨某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与杨某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杨某并没有缴纳2011年2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因此,杨某没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及民事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未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登记不足以认定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原审法院以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未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不能对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线索的角度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3在案件没有侦破时,无法确定物业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份额。
物业服务企业即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只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案件没有侦破,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充赔偿责任份额。
4杨某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
杨某在派出所报案时称损失达10万元,其中包括现金51300元。但在诉状中及开庭时陈述损失12万元,其中包括现金6万多元,可以看出两次陈述存在矛盾之处。而且杨某也没有对现金来源、现金存放原因、丢失物品价值以及陈述矛盾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判决结果
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最终判令物业公司对杨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的作出该判决的主要理由包括:
1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物业公司对杨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杨某被盗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是第三人的行为,因当时盗窃者并未撬锁或者打破窗户,而是采取一定手段正常、安静地进入杨某的房间实施盗窃,因此物业公司也不大可能对此及时察觉和防范。从防范案件的发生的角度来讲,物业公司是没有过错的。
但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未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不能对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线索,对案件的侦破并追回杨某的损失的角度来讲,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与杨某的损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杨某的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
2关于杨某的总体损失,法院结合公安机关立案情况、生活常识,酌情定为8万元。
由于事故发生后,相关物品被盗取,对于杨某的损失,事实上难以得到确定的证据加以证实,该院只能从自由心证的角度,通过盖然性的原理,来对相关事实加以认定。
杨某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陈述案情,按照正常的生活实践,其内容较为真实,原则上应予采信。杨某在本案中诉称损失12万元,与报案记录中的价值相矛盾,该院采信报案记录中的陈述。
同时,本案中杨某称被盗物品有5万余元的现金,根据生活常识,在家里保存如此大额的现金较为异常,杨某又未能提供相应的银行取款的凭据,因此,该院酌情认定现金3万元。因此,对于杨某的总体损失,该院酌情认定为8万元。物业公司应赔偿杨某16000元。
3刑事案件是否侦破,不影响物业公司依据合同法上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本案应先待公安机关破案后才能处理,所以应该中止,但本案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其合同法上的过错来承担的,与被盗人的行为无关,无论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何,都不能免除物业公司基于自身的过错而向杨某承担的责任。
唯物观点
业主家中失窃的,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从以下思路予以考虑:
1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条例可知,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是否达到职业所要求的标准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且不存在失职情形的判断,则要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公约、住户手册等规则载体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如上述案例所述,杨某被盗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是第三人的行为,盗窃者采取一定手段正常、安静地进入杨某的房间实施盗窃,因此物业公司也不大可能对此及时察觉和防范。从防范案件的发生的角度来讲,物业公司是没有过错的。但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未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不能对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线索,对案件的侦破并追回杨某的损失的角度来讲,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与杨某的损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是法院判令其承担20%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
2业主的损失额由法官结合公安机关立案证据材料、生活常识予以确定。
如上述案例,杨某在派出所报案时称损失达10万元,其中包括现金5万余元。但在诉状中及开庭时陈述损失12万元,其中包括现金6万多元。两次陈述存在矛盾之处,法院采信了报案记录中的陈述。
另外,杨某没有对现金来源、现金存放原因、丢失物品价值以及陈述矛盾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法官出于生活常识考量,在家里保存如此大额的现金较为异常,杨某又未能提供相应的银行取款的凭据,因此,酌情认定现金损失为3万元。
3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一般在10%—30%之间,具体标准由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
根据现有案例的判决尺度,赔偿比例一般以财物损失的10%-30%之间。但具体的赔偿比例并没有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如果业主失窃主要是因为物业公司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的,一般赔偿业主30%损失;如果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过错,则赔偿业主损失的20%左右;如物业公司仅存在一般过错,则赔偿业主损失的10%左右。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还会结合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业主所交物业管理费的多少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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