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七十期)原业主欠费 物业能拒新业主入住吗
时间:2013.05.27 来源:付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期接听电话43个,有43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因原业主欠费,新业主入住时遇到的问题。
历下区张先生来电咨询:我是某小区业主,2013年3月份我与小区业主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王某手中购买小区14栋7楼702号房产。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13年4月份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可是当我持房产证到小区物业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要求我缴纳王某从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让我入住。请问:物业能以原业主欠缴物业费拒绝我办理入住手续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张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物权。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张先生出具房产证及其相关身份证明后,应该为张先生办理房屋业主变更等登记入住手续。张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张先生有承担欠缴的物业服务管理费的义务。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在张先生之前的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之前的业主王先生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另行向王先生主张,而不能因原业主欠缴物业服务管理费拒绝新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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