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三十九期)房屋漏水,开发商不给修怎么办
时间:2012.05.28 来源:市物协
房屋漏水,开发商不给修怎么办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6个,有37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房屋维修问题。
市中区刘先生来电咨询:我买卖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漏水问题,屡次找开发商维修,开发商总以各种理由推诿,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有何规定?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出现上述问题,除依法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外,《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作出了规定: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房屋保修期按照分部工程不同各不相同。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与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