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三十七期)物业服务有瑕疵可拒交物业费吗
时间:2012.05.10 来源:市物协
物业服务有瑕疵可拒交物业费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40个,有37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物业费收缴问题。
历下区某小区王先生来电咨询:我们小区少数业主不缴物业费,现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没有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服务费收取、缴纳行为的规定?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实践中,经常有业主提出因物业服务不到位从而拒绝交纳物业费。其实,“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不能理解为物业服务必须尽善尽美、毫无瑕疵。一方面,如果物业服务的某一环节出现瑕疵,业主、业委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以整改,或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依程序撤换物业服务企业;另一方面,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没有出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业主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辩,否则,前述恶性循环的结果将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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