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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十七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付有何标准

时间:2011.11.16 来源:市物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付有何标准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7个,有39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
    市民咨询:搬进新小区,小区居民最关心的是维修基金问题,请问: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包括: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上述物业若属于公有住房的,则售房单位应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具体数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1、业主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所交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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