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8.23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531-51785702
邮 箱:shihuanan@shandong.cn
时 间:2022年8月17日-2022年9月17日
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电价格政策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所在场所用电价格政策执行,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执行居民电价。
(一)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
(二)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向电网企业提出“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申请,电网企业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电网企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相关电量电网企业与非电网供电主体按每千瓦时0.501元结算,非电网供电主体与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按每千瓦时0.555元结算,中间价差用于补偿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损耗。
二、充电设施服务费用
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自行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本通知规定的电价政策结算;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确定。
三、其他事项
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协助将本《通知》送达至全省居民住宅小区,并组织物业公司签收。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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