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房管局,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我市2007年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期限
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
二、年检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年检内容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检查企业是否达到相应资质条件和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四、年检方式
年检以企业自报、主管部门核查的方式进行。
五、年检程序
(二)物业管理企业如实填写申报表,并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于3月10日前报送注册所在县(市)、区房管局。
(三)各县(市)、区房管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企业经营情况,提出年检初审意见,于3月20日前报市房管局审核,由市房管局核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是否合格。
六、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济南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专业及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含至少一名工程师、会计师,不少于5人)、劳动合同(不少于10人)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7、物业企业其它业绩材料及企业自检报告(主要指企业经营情况及对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自查情况)
以上材料1—7项一式一份,按照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复印件一律加盖公章,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查验。另一份资质年检申报表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单独报送。
七、年检结果
(一)经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房管局在资质证书副本上注记。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凡未如实填报有关年检材料的物业管理企业,一经查出,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四)对于年检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被注销资质证书,并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违者按《物业管理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济南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下载中心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