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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济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1.06.03 来源:市物协

关于转发济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市节水办和市供水安全领导小组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备案的通知》、《关于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城市进行复查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通知》。请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物业企业接到通知后立即到市节水办和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科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相关要求做好二次供水工作,以迎接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复查工作。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城市”
进行复查的紧急通知
各二次供水单位:
   中央文明委今年评选表彰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6月对包括我市在内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城市”进行复查。市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张建国市长针对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复查工作做了重要部署。
   在复查工作中将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有关内容进行检查:①二次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管理规范,制度健全。②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有“五病” ( 指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传染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调离的制度和记录。③储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
  各二次供水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复查工作,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迎接创城复查责任人,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2、所属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过期的及时更换;缺少相关证书、证件的单位立即进行补办。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到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咨询电话81278615。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到各区疾病控制中心办理。
  3、完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台账、二次供水应急预案和“五病”调离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
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我办将联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 田涛
咨询电话:82901190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备案的通知
 
各二次供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二次供水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登记备案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进行登记备案,望各二次供水单位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到济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产生的后果由其单位负责。
二次供水设施登记备案表格可在“济南节水网(www.jnjsb.gov.cn)”下载,也可到济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领取。
地    址: 市中区经十路胜利大街49号(体育中心西邻)
邮    编:250002
联 系 人: 田涛
联系电话:82901190        
邮    箱:tiant117@126.com
 
                                2011年4月18日
 
关于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通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等法规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至少每六个月组织对二次供水储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定水质合格后,方可进行供水。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选择取得《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资格证书》的清洗消毒单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严格遵守《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确保清洗消毒质量,清洗消毒后及时恢复供水。
  四、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清洗消毒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持清洗消毒报告(含清洗消毒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清洗消毒合同复印件、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意见书)到市城市节水办登记备案。
  五、二次供水设施运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严禁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水质检测报告和清洗消毒报告。
  七、市城市节水办联合城管执法部门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登记备案、提供虚假水质检测报告、清洗消毒报告、委托无资格证书单位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行为进行查处,阻碍二次供水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望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相关信息可在济南节水网(www.jnjsb.gov.cn)查询。
 
                                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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