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小区井盖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7.15 来源:市物协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小区井盖设施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井盖设施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济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井盖设施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44号)文的精神,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范围内的井盖设施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好相关管理义务,现就加强物业服务小区井盖设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井盖管理的责任范围
城市井盖设施产权单位为井盖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排险、维修。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对管辖范围内的井盖设施逐一进行普查,掌握井盖的产权归属,界定清晰各自的职责。
二、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济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井盖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居民小区内受托管理的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
三、完善井盖设施档案
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居民小区内受托管理的井盖设施要在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建立井盖设施的管理档案,并将井盖设施维修、更换情况及时载入管理档案。
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明显位置公开受托管理的井盖设施、服务电话和井盖产权单位的名称、服务电话,自觉接受居民或委托方的监督。
五、建立井盖设施巡查制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合同约定建立井盖设施巡查制度,指定责任人定期对受托管理的井盖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台账。一旦发现受托管理的井盖设施缺失、损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井盖产权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维修。
六、加大对井盖设施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管理井盖设施的检查指导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对因管理不善出现伤人事故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企业和当事人的责任,处罚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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