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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物业管理恳谈会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4.03.31 来源:市物协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建立物业管理恳谈会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融洽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的关系,充分发挥广大业主参与管理、监督服务的作用,实现物业服务内容公开、透明,促进物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打造和谐物业小区,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中建立恳谈会制度。

一、参加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经理或物业小区项目经理,业主委员会成员、小区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监督员代表,同时可以邀请区物业主管部门、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关人员参加。参加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小区业主代表、物业服务监督员总人数不少于7人。

二、召开方式

原则上采取座谈会的方式,每月举行1次,也可针对小区存在的问题和事项召开专题恳谈会。

三、会议内容

(一)收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需求;

(二)宣传物业服务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通报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 

(四)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反馈;

(五)商讨小区和谐建设的有关事项。

四、会议程序

(一)发布会议公告。召开小区业主恳谈会每月7日前,应在小区公告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报名方式和主要内容,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二)会议召集。由物业小区项目经理主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三)情况落实。对会议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自身问题的,由物业企业制定解决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非物业企业问题的,由与会人员共同确定解决方案,并根据方案予以落实。

(四)情况反馈。会议召开后,一般问题应于10日内将会议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情况特殊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反馈给相关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物业企业经理和物业小区项目经理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与业主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共建和谐社区。

(二)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物业企业建立恳谈会制度的监督指导力度,协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积极参加有关化解小区矛盾纠纷的恳谈会。

(三)各物业服务项目开展恳谈会的情况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等,全年召开会议的记录要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每个物业小区召开恳谈会的情况要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评价情况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市物业主管部门将对物业企业召开恳谈会的情况进行抽查。物业企业建立恳谈会制度的情况将与企业资质核定、项目创先评优挂钩。

(四)恳谈会制度将先在参加全国文明城市考评的30个物业服务小区中进行,逐步在全部物业服务小区中展开。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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