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决议
时间:2016.03.03 来源:市物协
济物协字〔2016〕5号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决议
各会员单位:
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于2016年2月27日上午在舜耕会堂报告厅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到会员单位311人,实到会员单位270人,符合法定要求。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附1:《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附2:《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附3:《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附4:《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6年2月27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济南市物协”。英文名称:“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JINAN PROPERTY MANAGEMENT”,缩写:“TAJP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济南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培育发展济南市物业管理市场;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行业、研究行业、引导行业、服务行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8号济南房地产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协会具有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促进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对外交流等基本职能,具体如下: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的服务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人员培训、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考评和相关旨在促进行业发展的评选活动等工作。
(二)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宣传行业,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与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创造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了解掌握济南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提供经济信息、法律、培训等咨询服务;举办专业培训;组织、指导物业管理方面科研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推动行业内外联合,加强与外地物业管理同行的合作,组织研讨会,促进学术技术交流。
(六)调解行业内部纠纷;引导会员单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制定和推行自律准则,加强自律监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建设,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八)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名册。会员名册记载事项与会员证书上列举事项一致。会员有名册记载内容变更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秘书处。
协会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协会网站、杂志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种服务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优惠待遇。 (八)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协会行业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
(六)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查报告、统计年报等,推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协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依据《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模范履行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会员义务;
(二)出席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积极承办协会委托的各项活动;
(五)促进协会内部会员交流,促进协会对外交流;
(六)积极推荐发展会员,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管理与技术支持;
(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未履行本章程十二、十五条规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资格,并由本协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退会或除名后,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延期换届申请。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任(常务理事会成员、副会长亦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改选;
(三)选举和改选会长、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会员资格的终止;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任期届满不再任职的会长,可聘为名誉会长;任期届满不再任职的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聘为高级顾问。
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参加会长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常务理事(或扩大)会议,由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出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在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6人。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副监事长参加会长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将相关专业人员和会员组合在一起,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从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中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订、修改分支机构组织工作规则,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本协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本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本协会日常业务,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核各分支机构的组成及组织工作规则,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一次交纳3年的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济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济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济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济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种服务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优惠待遇。
(八)协会会员大会确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协会行业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查报告、统计年报等,推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协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协会欢迎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加入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和《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在协会网站( www.jinanwuye.com )下载《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将协会入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送交至协会秘书处;
(三)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资料2日内予以审核,并以通讯或网络形式下发《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批复日期即为入会日期;
(四)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复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交纳首次会费;
(五)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并颁发会员牌和相关资料,完成入会程序。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会员联系人应妥善管理服务平台的帐号和密码,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更新。
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四)1年及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五)依据《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取消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交纳一定工本费后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入会满三年,可自荐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单位任期满三届,可自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经协会秘书处综合平衡企业管理业绩、活动记录和区域分布等因素,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设出任人一名,代表单位行使理事会职责,出任人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协会副会长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协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二十条 协会依据《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每年对会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优秀的,授予年度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民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二)免费获得《济南物业管理》杂志1套;
(三)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
(四)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五)免费在协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
(六)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七)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享受会议费用优惠等待遇;
(九)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十)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三条 对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入会连续满三届,授予资深会员单位称号,并换发资深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6年2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6年2月27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会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单位管理,促进物业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和《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定实行加减分制,基准分为60分,按照会员单位年度考核成绩由高到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为合格:
(四)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代表济南市物业协会参加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活动且获得书面表彰的,每项加5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省级或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含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和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书面表彰的,每项分别加4分或3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获得省级或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含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和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书面表彰的,每人分别加3分或2分;
(四)指定负责人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每次加2分,派代表参会的,加1分;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每人次加1分;
(六)向《中国物业管理》杂志、《济南物业管理》杂志投稿(每篇1000字以上)并采用的,每篇分别加3分、1分;
(七)推荐协会会员的,每个加1分;
(八)按时、全额交纳会费的,每年加5分;
(九)接待协会安排的会员或外地单位考察活动,一次加2分;
(十)积极参加协会交办的其他问卷调查、统计报表等临时性工作,一次加2分;
(十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年未发生新闻媒体负面曝光或12345有效投诉的,加2分;
(十二)当年受到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表扬的,一次加3分;
(十三)企业或员工受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书面表扬的,一次加1分;
(十四)其他应当加分的项目,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考核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未按时交纳会费的,减5分;
(二)未交纳会费的,当年考核成绩记零分,依据协会章程另行处理;
(三) 因企业管理责任,当年发生新闻媒体负面曝光或12345投诉的,新闻媒体负面曝光一次,减3-5分;12345有效投诉一次,减1分;
(四)其他应当减分的项目,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考核成绩的应用:
(一)当年考核成绩优秀的:
1、协会授予“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在协会网站和杂志公开表彰;
2、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免费培训;
3、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考察活动;
4、优先晋升会员等级;
5、优先推荐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6、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市级优秀项目或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评选;
(二)当年考核成绩良好的:
1、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免费培训;
2、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考察活动;
3、优先推荐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三)当年考核成绩合格的:
享受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四)当年考核等级不合格的:
1、在协会网站和杂志通报;
2、限期一年整改。
整改期内,暂停会员升级;暂停当年优秀项目或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评选资格;暂停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享有的权利。
3、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协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六条 考核时间:每年12月
第七条 考核部门及程序:
(一)考核分工
1、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每季度物业企业信用记分情况,统计各单位新闻媒体和12345有效投诉的成绩;
2、协会秘书处负责统计各单位其他考核项目的成绩。
(二)考核程序
1、协会秘书处制作考核表,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日常记录;
2、每年12月初,主管部门和秘书处依据分工分别统计各单位考核成绩,秘书处汇总并提出奖惩意见;
3、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各单位年度考核成绩;会员单位有异议的,有权通过监事会要求主管部门和秘书处核查;
4、公示期满,会长会议确认各单位考核和奖惩结果;
5、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公布考核成绩及奖惩结果。
第八条 会员单位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会反映。秘书处接受监事会对会员单位的考核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附表 1 会员单位加分项目统计表
附表2 会员单位减分项目统计表
附表3 会员单位年度考核成绩汇总表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6年2月27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协会会费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一)会长、监事长单位: 8000元/年
(二)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及
高级顾问单位: 6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监事及
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 3000元/年
(四)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 2000元/年
(五)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 1000元/年
一个单位在协会兼任多职的,按照任职最高的会费标准缴纳,不重复收取。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一)会费缴纳时间
1、协会换届时已入会的单位,在协会换届大会召开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纳3年会费。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一次性缴纳的,向协会秘书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期缴纳。
2、协会换届后新入会的会员单位,接到秘书处入会通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本届协会届满前剩余时间内的会费。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一次性缴纳的,向协会秘书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期缴纳。
(二)会费缴纳方式
1、如支票或现金,直接交协会秘书处;
2、如银行转账:
(1)户名: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开户行:建行经七纬二分理处;
(3)账号:37001612202050147789。
三、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必要的办公支出;
(二)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三)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网站维护等项支出;
(四)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的管理
(一)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协会聘请专职会计负责财务账目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三)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四)对于1年及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五、办法生效时间
本办法经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16年2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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