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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建小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实地考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7.22 来源:市物协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新建小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实地考察

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实地考察工作,市文明办依据《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操作手册(2017年版)》,编制了《济南市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实地考察项目实施手册》。按照测评标准和行业要求,现就做好新建小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实地考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动员、落实责任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所属的物业服务企业转发本通知,并向区政府进行汇报。7月25日前报请区政府,组织召开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的新建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动员大会,把思想统一到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部署上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认真做好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动员物业服务企业把全部力量投入到创城工作之中,做到人人皆知,全员参与。

二、分片包干、现场检查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度,会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小区实行“一对一”的检查和督导。每次检查要详细记载小区名称、检查人、小区经理(管理处主任)、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的小区,要及时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复查情况也要形成记录。各小区创城工作检查表(自行编制)和复查记录要留档备查,据此追责。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与辖区办事处、城管执法和公安派出所搞好工作联动,共同做好检查工作。建立辖区内物业小区创城工作责任人和联络表,明确各小区负责创城工作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小区经理(管理处主任),并抄报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以便加强工作联系和办事处的检查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开展好与测评相关的工作。各物业小区经理(管理处主任)要主动与项目所在地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在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创城工作标准做好各项工作。

四、严格标准,突出重点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测评工作要求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对已经达到测评要求的,要进一步抓好工作提升,以更高的迎评标准和要求做好复查工作;对目前尚不达标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进行有效整改,确保达到测评要求。一是立即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消除环境卫生死角、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保持公用设施及其它建筑物整洁卫生、维护小区良好的生活秩序、营造浓厚的创城氛围。二是主动联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按照要求配合街道办事处广泛刊播展示公益广告,既使用公益广告库的通稿作品,也可各地自行设计创作;在显著位置展示市公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展示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能够正常提供服务。三是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小区内设专属或共享的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等家庭教育场所,场所有牌匾、有管理制度、有工作记录,有开展家庭教育活动的文字、图片资料。四是重点检查和统计小区是否按规划设计建设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等无障碍设施,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向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五是加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对堵塞楼道、乱堆乱放、私搭乱建、占用公共空间的现象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现象行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派出所进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要留档备查。

五、加强督导,责任追究

新建小区创城达标工作要在7月31日前完成。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于7月26日前将各区召开新建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动员大会情况(文字、图片)和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片督导分工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自7月27日起,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每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报告创城工作开展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汇总后向市文明办和各区区委、区政府进行通报。在实地测评中,因工作失误、失职、失察等影响迎评工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物业企业工作不力,造成物业小区在创城测评工作中扣分或通报批评的,该物业企业将被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企业法人将被录入我市企业诚信系统与个人的征信系统;物业小区项目经理(管理处主任)将被记入个人从业档案。同时取消该企业两年内评先创优资格,在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时进行适当扣分。

 

附件:新建社区(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标准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7月22日

 

 

 

 

 

 

 

 

附件

新建社区(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工作测评标准

一、广泛刊播展示公益广告,既鼓励使用公益广告库的通稿作品,也鼓励各地自行设计创作。

二、在显著位置展示市公约。

三、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展示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四、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站,能够正常提供服务。

五、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无乱扔杂物、车窗抛物现象;无随地吐痰现象;无损坏花草树木现象。

六、无争吵谩骂现象;无躺卧公共座椅现象。

七、路面硬化、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

八、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垃圾房、箱(桶)完好。

九、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无堵塞,墙面、玻璃无污秽破损,照明灯完好。

十、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回答陌生人的询问。

十一、社区设有专属或共享的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等家庭教育场所,场所有牌匾、有管理制度、有工作记录,有开展家庭教育活动的文字、图片资料。

十二、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且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十三、有符合标准的物防、技防、人防、消防设施,且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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