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落实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督促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加强物业管理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一)加强消防控制室和重点部位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二)加强消防安全通道管理。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三)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检测维修管理。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高层民用建筑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四)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民用建筑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四、完善灭火疏散预案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