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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常常"吃"人啊】因此造成人身损害,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1.03.31

 

【窨井常常"吃"人啊】因此造成人身损害,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XX市政管理中心系本市静安区域内市政工程、水务、燃气、配套以及静态交通建设和管理单位,XX物业公司系本市XX路XXX弄XXX号至37号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与XX路1316弄业主委员会签有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区域南至沿街商铺台阶前。2017年4月16日上午6时45分许,原告外出行至本市XX路1316弄小区门口本市XX路XXX号商铺台阶前人行道上时,被破损的涉案窨井盖绊倒摔伤,之后就人身损害损失向XX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上海市静安区交通管理中心及XX物业公司索要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

问:XX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上海市静安区交通管理中心及XX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XX市水务局《关于本市排水管道运行养护维修分工的实施意见》,涉案窨井盖及窨井处于小区进门窨井上游,尚未接入公共排水管道,结合法院现场勘查情况,涉案窨井事实上仍用于小区雨水排放,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被告XX物业公司有义务对涉案窨井管道设施及井盖进行日常管理。事发时涉案窨井盖存在不安全因素,被告XX物业公司具有管理义务却未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管理上存在疏漏,致使具有安全隐患的窨井盖持续处于使用状态,导致原告绊倒摔伤,故对原告的损害,被告XX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及被告XX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窨井盖及窨井属于公共排水管道或归属于被告市政管理中心,故原告要求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与被告XX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眼观点

 

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关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有三个要件:1、因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损害;2、物业公司是窨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3、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的。所以物业公司要避免此类风险,要积极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义务,尽职尽责进行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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